19歲內地少年被指使在港開戶口「洗黑錢」達131億元,在高等法院被判罪成,判監10年半。
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判刑時形容,本案是香港歷來最大宗的「洗黑錢」案,認為在本港涉及「洗黑錢」的個案和金額都有上升趨勢。根據上訴庭「洗黑錢」最高判監14年的案例,有關當局應該研究是否要提高刑罰。
杜麗冰又說,被告雖在內地受人指使,但亦負責處理在本港開戶口和開納公司的工作,有100萬元是從澳門傳入,反映案件涉及國際層面。過程中,被告透過匯款代理,以中介角色存入款項,建議執法部門要多留意有關情況。
案情指,報稱是商人的被告羅俊城,09年8月至10年4月期間,持雙程證來港,成立一間發展有限公司,並以公司和個人名義,在集友銀行開戶,合共存入和提取131億元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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