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地 頒 布 廢 棄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條 例
2009-03-04 HKT 20:42
國 務 院 總 理 溫 家 寶 簽 署 國 務 院 令 , 頒 布 《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管 理 條 例 》 , 2011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
《 條 例 》 規 定 , 國 家 對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實 行 資 格 許 可 制 度 。 國 家 建 立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基 金 , 用 於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費 用 的 補 貼 。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者 、 進 口 商 或 代 理 應 當 按 照 規 定 履 行 繳 納 回 收 處 理 基 金 的 義 務 。
根 據 條 例 , 國 家 鼓 勵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者 自 行 或 者 委 託 銷 售 者 、 維 修 機 構 、 售 後 服 務 機 構 、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經 營 者 回 收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
《 條 例 》 規 定 , 屬 於 國 家 禁 止 進 口 的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 不 得 進 口 , 並 禁 止 採 用 國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技 術 和 工 藝 處 理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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