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080414/News/wm1_wm1c2.htm
2008年4月14日
【明報專訊】信託人有管理、擁有、投資及處理資產的各種權利,已注入基金的資產,授與人甚至不能取回,那豈不是他們權力過大,無人可阻?伍家賢律師表示,其實也有辦法可平衡權力和各方的利益:授與人可委任獨立的保護人(Protector)去監察受託人之表現,他們多是授與人的摯友或最信任的人,保護人有兩大權力:第一,可否決信託人的決定;第二,可更換信託人。當然,最重要的還是小心選擇一間信譽優良、對資產管理有豐富經驗的信託公司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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