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9日星期四

終院首請人大釋法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10608/3/or0h.html
(星島)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05: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終審法院 審理非洲 剛果民主共和國 欠債案,觸及「國家豁免」的外交政策難題,身為司法機構之首的終院最終以三比二達成決定,首度主動提請人大釋法 ,要求人大常委 會對《基本法 》第十三及十九條作出解釋,以確定香港法院是否有權決定「國家豁免」規則,待人大常委會作解釋後,案件才再排期作最終判決。今次將是回歸十四年來第四次人大釋法。

  記者:何鳳儀

  雖然終院決定破天荒提請人大釋法,但與此同時頒下「臨時判決」,大比數認為本港法院奉行與中央一致的絕對豁免政策,假若人大釋法結果與該臨時判決定不牴觸,終院將會頒令剛果民主共和國上訴得直,並宣告本港法院對剛果沒有司法管轄權,意即美國 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不得在本港法院向剛果討債。涉案的剛果民主共和國、律政司 ,以及美國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昨日均有派代表到庭取判詞,唯一概拒絕評論案件。

  暫判美基金不得在港討債

  除了前來討債的美國基金外,與訟的剛果、中國中鐵,乃至以介入者身分參與此案的律政司,皆同意終院主動提請人大釋法。終院於審訊時已要求與訟各方提交草擬問題,最終決定《基本法》第十三條及十九條,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四條涉及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方面的問題。 由於今次乃終院首次主動提請人大釋法,終院特別於判案書列出須依循的提請程序,認為須由律政司司長透過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 特派員公署提請釋法,並連同今次終院的判決理由、臨時命令、上訴庭及原訟庭的判案書;為此,終院今次也印備中英文版本的判詞。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3)條,假如終院審案時需要決定一項涉及解釋《基本法》條文的問題,而有關條文又關乎中央政府所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本港的關係,終院便有責任提請人大釋法。

  回歸至今,終院之前曾三度考慮提請人大釋法,但在極具爭議的「居港權案」中,終院當年已訂出援引此條主動釋法的條件,即審案時要解釋一些涉及屬於中央政府事務或涉及中央與本港關係的《基本法》條文,而該條文的解釋又會影響判決,要越過這道門檻才可以提請釋法。

  終院三比二投票贊成

  今次引發終院以三比二決定提請釋法,是因為終院三名法官皆認為第十九條「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字眼的意思並不清晰,而原訟庭、上訴庭、以至終院五名法官對於國家豁免是否屬於第十九條的範圍也持不同見解,此問題具可爭辯性,遂三比二決定提請人大釋法。

  對《基本法》持不同見解

  究竟本港法院應用何種豁免政策,終院常任法官陳兆愷、李義及非常任法官梅師賢勳爵皆認為本港法院應採取絕對豁免,就算案件牽涉商業交易,國家也獲豁免不予起訴。判詞指出,按普通法 ,國家豁免原則是由主權國決定,完全沒有餘地讓一個缺乏主權性的區或市,去採用與國家不同的原剛,法院必須與處理外交事務的行政機關「口徑一致」。判詞續指出《基本法》加於普通法之上,可謂更鞏固這立場,因為根據第十三條,中央政府負責外交事務,與此同時第十九(3)條列明本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

  案件編號:終院民事上訴五至七——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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