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3日星期一

非法改臨約 避額外印花稅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01213/News/ea_eaa1.htm
律師爆料 有人補加必買必賣條款
2010年12月13日
【明報專訊】政府剛實施打擊炒家的額外印花稅(下稱:額印),新例公布前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若沒有「必買必賣」(specific performance)條款,將適用於徵收額印;相反,若列明「必買必賣」,額印則不適用。不過,最少有兩名律師向本報透露,地產界有人為了逃避額印,不惜觸犯刑事罪行,翻簽甚至是翻造臨約。稅務局回應本報查詢時表示,若發現可疑的個案,會採取適當行動,調查和跟進案件,嚴謹執法(詳見另稿)。

代理突用複印本 內容改動

律師林新強向本報表示,他的律師樓最近代表買方處理一宗住宅交易,臨約(一般未委託律師前已簽署)簽署日期為11月20日前,但賣方(原業主)律師突然表示,不希望按既定程序代表原業主收錢,希望買方律師直接將大訂支票,送交予原業主。他感到奇怪,所以特意找出涉及的臨約細看。林表示,那份由一間中、大型代理行促成的成交,突然棄用的標準一式三份的臨約,改以A4紙列印臨約,並寫上必買必賣。他表示,綜合原業主律師的表現以及該宗成交突然棄用該代理行一直沿用的臨約等,他懷疑該臨約是翻造的。

身兼律師會物業委員會成員的林新強表示,律師會已向稅局建議只要是於2010年11月20日前簽署臨約購入的住宅物業,不論有沒有必買必賣含意,只要最終完成交易,其後什麼時候出售,該項交易都毋須繳交額印。他認為,若新稅項公布前已簽約買樓的人,兩年內轉售也要納新稅,對他們並不公平。林認為,由於額印的修例仍有待立法會通過,所以有關條例仍有可能被更改。

律師:市場上已有類似做法

另外,律師黃國桐亦表示,知道市場上有進行翻簽臨約(額印公布前原已簽妥)的行為,他知道翻簽的方式有兩種,包括將賠訂退出條款刪去,然後改剔旁邊必買必賣條款,再由買賣雙方補簽名;或是於備註上加上必買必賣四個字。他表示,政府公布額印的相關措施時,應該早已預料會出現這些非法行為。

黃表示,若做出上述行為,無論是買賣雙方、代理等等,都已觸犯以虛假手段牟取金錢、詐欺罪、協助教唆、偽造假文件等等刑事罪行。

律師李慧賢表示,無論是翻造及翻簽臨約,以迴避新稅項,都是有觸犯刑事罪行之嫌。她表示,若果是翻造臨約,很多時翻造之前的首份臨約,已傳真到律師樓,而律師一定不會代為隱瞞。她勸喻市民,不要以身試法。

賣家希望抬高價 以身試法

有代理商會的成員表示,額印公布後,不少於公布前簽臨約、但沒有寫上必買必賣條款的住宅交易,尤其是購入作炒賣的,都醞釀撻訂。他知道有一些交易,為了讓新買家避開兩年內轉售要支付額印,會於原已簽署的臨約,刪去賠訂條款,補上必買必賣字樣,他表示一些賣方由於亦希望順利以高價售出物業,也願意協助。

(明報記者周偉強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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