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7日星期三

台放寬金融業交流,准兩岸銀行互相參股

3月 17日 星期三 10:41 更新
http://hk.biz.yahoo.com/100317/263/3pzcd.html
台灣金管會昨天公布施行新《兩岸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放寬兩岸金融業務交流。

根據新辦法,台灣銀行獲准赴內地設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每家台銀最多只可選擇其中2種途徑,設立的分行規定不能超過其淨值15%,而參股內地金融機構對象以一家為限。

新辦法同時開放內地銀行赴台設分行或參股,但只可選擇其中一種途徑,亦同樣以一家為限,投資額不得逾該台銀資本總額5%,加計QDII等其他內地資金投資額,則不得超過10%。

目前,符合到台設辦事處標準內銀包括工行(1398.HK)(1398.HK - 新聞 - 公司資料)、建行(0939.HK)(0939.HK - 新聞 - 公司資料)、中行(3988.HK)(3988.HK - 新聞 - 公司資料)、交行(3328.HK)(3328.HK - 新聞 - 公司資料)和招行(3968.HK)(3968.HK - 新聞 - 公司資料)。

不過,金管會強調相關辦法還需待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實際施行日期和細則仍有待兩岸政府透過「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敲定。(s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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